摘要: 如何在刑法体系下形成个人信息完善的保护是个难题,即使刑法分则之第253条以及最新司法解释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作了进一步规定,也没有在抑制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发挥更好的作用.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之对象是公民权利抑或是个人信息本身尚无定论.虽然在刑法中已将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入罪化考量,但是由于本身的争议,加之互联网高速发展下的大数据时代的冲击,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刑事化迈入困境之中.针对该解释中的相关规定,并结合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问题,必须对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之性质进行考量,从而突破个人信息保护之困境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