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息安全研究 ›› 2025, Vol. 11 ›› Issue (E1): 184-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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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工智能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区分

王英州赵自强   

  1. (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)
  • 出版日期:2025-12-20 发布日期:2025-12-20
  • 通讯作者: 赵自强 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. 3052784016@qq.com
  • 作者简介:王英州 博士,讲师.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. wangyingzhou@pku.org.cn 赵自强 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. 3052784016@qq.com

  • Online:2025-12-20 Published:2025-12-20

摘要: 人工智能技术改变了处理个人信息的数量和方式,但未改变信息处理者和信息主体的法律关系,应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规定的处理规则.法律责任是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有效发挥作用的保障,私法保护模式和公法保护模式并存于个人信息立法中.侵犯个人信息的损害是潜在的,保护模式的选择应侧重预防功能.公法保护模式中的行政罚款最为有效,私法保护模式中的公益诉讼次之,私法保护模式中的信息主体民事诉讼有效性最弱.各保护模式可以相互替代,应按照有效性的强弱依次适用不同保护模式.

关键词: 人工智能, 个人信息, 保护模式, 预防功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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